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注意:厦门市参保人在上一医保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申请办理。
2022-09-28
关于开展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5-10-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2021-08-10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