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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近年来,国家要求各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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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近年来,国家要求各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为实现全国统筹夯实基础。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据此,福建省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按16%执行。2019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明确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要求各省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以下简称“七统一”)。2020年5月,国家进一步要求,对于省内费率不统一的要逐步规范,2022年1月1日前统一到16%。202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福建省规范省级统筹进行了实地考核验收。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国务院多次要求,各省统一规范全省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各项养老保险政策。今年4月、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司局先后两次发函,指出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两部同意后,限期整改到位。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省级工作安排,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按照“七统一”的标准纳入省级统筹,逐步过渡执行全国、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费率16%,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政策,确保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考核验收确认。下一步,按要求纳入全国统筹,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做到全国一盘棋。

  三、工作进展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闽政〔2018〕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相关政策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规定。

  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各类群体参保、待遇和补缴等政策进行调整规范,执行省级统筹统一政策。

  2021年4月以来,根据规范省级统筹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整改要求,厦门市研究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在公布实施,实现我市缴费政策过渡到省级统筹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二是明确总体缴费政策过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目前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费费率分别为16%、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二)职工缴费基数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是指: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省定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省定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省定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数值,由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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