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外来职工权益,2023年起统一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政策,将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将外来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备注:
1.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养老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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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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